时间:2026-08-07 12:21:11阅读量:
该案在刘峰律师介入后,通过和公安机关交涉,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同意刘峰律师意见,并对刘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
贵局经办的刘某某(男,证件号码:6127271989……..X,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本律师受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已前往伊金霍洛旗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会见过程中其对本律师的陈述所获得的对案情的了解,本律师认为刘某某并不存在任何寻衅滋事行为。会见过程中,刘某某也一直向辩护人表达着其绝对的茫然,根本不知道自己为何被以此罪名羁押于看守所。辩护人相信,在提审过程中,贵局应该也已经发现刘某某就是一个在矿厂开叉车的底层叉车司机,没有文化,且老实巴交,甚至连一句张狂的话都说不出来的陕北农村外来老民工劳务人员。其在矿厂干叉车司机,仅凭养家糊口的微薄工资待遇,一干就是十多年,而且曾未与任何人发生争执、冲突和矛盾。而本案贵局所提到的赵XX与他人的冲突问题,不但与刘某某无关,甚至刘某某对之都知之甚少。如此情形,实在与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和客观表现,大相径庭。对此,辩护人只简要提及,不做更详尽论述。
至于贵局在对其提审过程中所涉及的刘某某向货车司机多年来有收取过“小费”的问题,其陈述确实存在,但均是10—30元的极小额费用,总金额他未曾统计也无法明确,天长日久,连统计都存在困难,加起来可能也就几万块钱。但这些费用的收取,既不是他主动索要的,也就是说,都是对方主动自愿给予的,刘某某并不存在强索硬要的情形,而且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对方希望刘某某在装车时尽量装得好一点、平一点,以免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一些麻烦。因为是基于自愿,并不是所有的货车司机都会给予其这一小费,而且从去年开始,基于赚钱越来越难,几乎再没有什么人继续给予。因此,这些费用的性质,或者是给予方对刘某某额外劳务支出的报酬,或者是小恩小惠的馈赠和感谢。但不管是哪一种,均和寻衅滋事无关。这就好比我们去娱乐场所,给服务人员一些小费,甚至是金额不菲,只要对方不是强拿硬要,其性质都不可能是寻衅滋事一个道理。
因此,本律师认为,该案很可能存在因贵局缺乏应有的审慎而对刘某某错误立案以及拘留的情形。故,辩护人特向贵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望贵局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当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亦仅为一面之词,嫌疑人对辩护人的陈述是否属实,需贵局综合全案证据确定。但,本律师认为,一方面,作为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会对自己的辩护律师虚假陈述,另一方面,如果其陈述属实,不管其间有多少因误解产生的嫌疑,证据上一定残缺不全并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这一误解。近几年,两高一部对刑事司法的严谨性和司法质量有着空前的要求,而“能不羁押尽量不羁押”也是近些年一直以来的刑事司法精神。不要说本案存在着上述情形根本上是错案的可能,即便真的存在寻衅滋事的客观情形,不予以羁押也是符合这一司法要求的。
因此,尤其是随着侦查逐步深入,同时也请贵局体谅刘某某作为一个外来民工,作为家庭支柱支撑着全家人的生计,请贵局能以审慎的态度,综合现有证据,全面、仔细认定本案。若上述情况属实,望贵局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申请人:刘峰 律师,系刘某某的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