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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案[第1124号]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时间:2017-7-5 7:06:19阅读量:

未央刑事辩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124号],总第105集。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整理: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一、基本案情

淮安中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吴谋军(男)与被告人吴某、郑某分别系父子、夫妻关系。吴某军经常酗酒闹事,其父母、兄弟、妻儿均曾遭其辱骂或殴打致伤。郑某右眼被吴某军脚踢失明。吴某军的女儿因不堪忍受虐打曾割腕自杀。2011年1月的一天晚上,吴某军酒后无故用农具砸打吴某额部受伤出血。吴某负气离家,后被郑某劝回。吴某军又找茬辱骂、殴打郑某。吴某心生气愤,将其推到。吴某军声称报复,吴某拾起地上废弃电线缠绕吴某军颈部勒拽,郑某上前帮助吴某,致吴某军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2013年5月23日,吴某被抓获归案。次日郑某自动投案。吴某军的近亲属均对吴某、郑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二被告共同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暴戾,出于激愤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吴某首先产生犯意并实施杀人行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郑某系自首。吴某得知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军长期虐待打骂家人,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二被告素无劣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心中积怨爆发失去理智而实施杀人行为,其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及居住地群众的同情,对二被告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吴某七年。郑某缓刑。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宽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暴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裁判理由

以卑犯上,杀害尊亲,最先产生犯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杀人后掩埋尸体,似乎不应认定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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