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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俊故意伤害案[第1126号]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时间:2017-7-5 7:01:03阅读量:

未央刑事辩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126号],总第105集。李英俊故意伤害案——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整理: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基本案情梳理

抚顺中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李英俊夫妇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其妻到院门口看到被害人(有精神病史)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劫道”。李英俊见状取铁管一根在手,电话告知村治保主任等人。被害人翻墙进入院内,来到李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纱窗,被李妻发现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俩人相遇打斗。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次日死亡。

抚顺中院认为,李的行为符合无过当防卫条件,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李犯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抗诉。抗诉意见是:(1)被害人躲进玉米地后,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消失,不存在实施防卫的紧迫性。(2)李系故意伤害未对其及家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被害人,不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3)李主观上有主动加害意图,不具有防卫目的。

辽宁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为,(1)本案不属于无过当防卫,数名村民赶到后,现场局势能够控制,且已躲进玉米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及防卫的紧迫性均已消失。(2)本案属于一般的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李及其辩护人提出,是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持铁管打击被害人,没有伤害故意,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博主认为,在此明晰可见,四要件理论的缺失。按照三阶层理论,此为违法阻却。手持铁管猛击被害人头部,说没有伤害的故意,鬼才相信!)

辽宁高院认为,李的行为应适用刑法无过当防卫的规定。

《刑事审判参考》刊发此例,无疑认可两级法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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