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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三封律师意见,又一起做不起诉无罪辩护的案件成功(李伶杰案)

时间:2015-1-23 3:24:58阅读量:

 

 刘峰律师:三封律师意见,又一起做不起诉无罪辩护的案件成功

李伶杰今天下午被从看守所里放出来啦!!!!

这已经是我的第三个成功达到不起诉辩护结果的案件了。鹤山李广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是第一个,上海温州商人周月明非法拘禁案是第二个,本案李伶杰损害商业信誉案是第三个。

我常说,辩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一环扣一环。李广庆案是三封律师意见达到的结果,周月明案是两封律师意见达到的结果,李伶杰案又是三封律师意见达到的结果。

 

但谁能懂,作为辩护律师在整个过程中付出的坚持和辛劳。和李广庆妻子一样,李伶杰的妻子多次陷入绝望,虽然无比信赖我的责任心、职业精神和能力,但认为不起诉不可能,多次说:“一定会判的,一定会判的!”办案之余,何曾少过不断地安慰被告人家属,并将精神力量传递给她。

 

以下是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和释放通知书,以及三封律师意见。三封律师意见的环环相扣,逐步深入,内在绾接,各位自己看吧。

 

 

 

 

 

 

 

 

 

 

 


荒唐可以上演,但不可继续

---李伶杰“损害商业信誉”案审查起诉阶段一次律师意见

 

 

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杨炯检察长、唐检察员:

 

我们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李伶杰“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被告人李伶杰的辩护人。辩护人早期在介入本案多次会见被告人后,曾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前往贵院约见了经办人唐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商议取保候审事宜,并含蓄表达了本案从立案到逮捕均可能存在问题的律师意见。由于阅卷前辩护律师对案情了解不可能全面,所以我们并未和贵院经办人做细致的沟通,比如被告人的行为是如何造成受害人确定的巨额损失的,其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在哪里?证据如何?尽管本案涉嫌罪名作为结果犯,其行为严重性后果对罪名是否构成,是最为重要的。而仅仅表达了一个强烈的疑问----被告人的一条短信是何以造成其“犯罪”并身陷囹圄的?

 

只要本案还在继续,本案无疑可以称为“一条短信引发的罪案”。就像十几年前网友调侃某名导演的电影作品《无极》,称之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样,自然是让人好奇和感到不解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为了嘲笑其剧情荒唐。本案最初也一样让人感到好奇、不解。但我们向来认为作为担负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担负维护社会正义神圣使命的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应该都是严格依法办案并严谨而专业的,所以我们鼓足了耐心等待审查起诉阶段的到来能够进行阅卷,以便能全面了解案情。同时,也期待能因全面了解案情而解开自己的疑惑。

 

但辩护人看完全部案卷后,不但疑惑没能解开,脑海中浮现的竟然是一个更为巨大的-----荒唐。这个“一条短信引发的罪案”,其荒唐和无厘头之处,比那部令人嘲笑的电影作品尤甚。但本案这“一条短信引发的罪案”是一出电影仅仅令人观赏的吗?显然不是。我们提出这些问题无意指责贵院,只是作为辩护人,基于职业使命,不得不向贵院抛去这些巨大而沉重的问号,而且认为贵院作为经办本案的司法机关有义务解开这些问号。以下是对本案的具体意见:

 

一,重中之重的问题,一条短信是如何造成被害人68.5万元的直接损失的?

公安起诉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由于向被害人的一些客户发了一条内容为“你好,你公司第一季度购我公司的化工料,该给你的佣金49550元(有的写40350元)。已存入你的账号,请查收。谢谢合作!希望有更多的酶和硅油产品合作。(顺德湛丰方建树,刘春国)”,便导致部分客户和被害人暂停或终止合作,并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68.5元。关于此,辩护人必须要问的是,可能吗?至于吗?

首先,不管被告人的这一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都不可能是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的是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指的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本案中不存在受害人的直接损失问题。如果存在损失只可能是间接损失,那么,本案中受害人是否存在间接损失以及被告人是否事实上导致了被害人间接损失。这里面便牵涉到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

 

其次,本案中间接损失的认定。

被告人冒用受害人名义捏造事实给相关合作对象发送涉案短信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这种侵权行为和被害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什么?根据侵权法原理,只有没有发生的未来损失与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其间必须存在必然性,才可以认定。就本案而言,难道这样一条短信,就必然造成受害人的合作伙伴暂停或取消合作?这样的道理到哪里也说不通。

被告人的这条短信内容并非针对受害人的产品质量等具体事项进行诬陷,而只是影射了被害人存在销售产品时有“给佣金”的情况,这种“给佣金”,在性质认定上也是存在争议的,甚至有“无理取闹”内容在内。但不管其性质如何,既然是以受害人的名义发送的,真正合理的可能是,对方收到短信后会向受害人弄清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弄清后顶多也就是觉得被告人无聊,还远不至于产生因为“顾忌到受害人信誉问题而暂停或停止合作”,从而造成受害人间接损失的问题。

 

甚至,本案所认定的间接损失,即便是通过民事诉讼,法院都不可能支持,更何况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即便民事诉讼,也不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竟能堂而皇之入罪?

 

 

二,本案证据存在严重问题,部分证据存在伪证嫌疑。

本案用以证明受害人损失存在的证据仅有证人证言和部分书面材料。而证人就是接受短信企业的内部员工。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这些证人的真正身份是什么,暂且不论,其间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多少,他们是否在胡说八道或者是因接受安排才做出这样的证言也姑且不做具体分析。但单靠这些证人证言确定因“认为受害人信誉有问题所以取消或暂停合作”这一事实,岂不荒唐?

 

更为荒唐的是,案卷中仅有的两份《购销合同》,除了有效期填写及一些细节有所区别外,其内容完全相同,而且连合同签订日期都没有。即便该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其有效期也是在本案发生前的一年以上,拿这样的合同拼凑在案卷中,到底要来证明什么?

 

并且,辩护人认为相关证言和上述合同都是伪证,合同的印章绝不是在2012年加盖(根据合同有效期,可以推理出合同必须签订在有效期起始期限之前)的,而是后盖的。是不是伪证,届时自有分晓。而更多的证据问题,辩护人不再做具体分析。

 

杨炯检察长、唐检察员,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贵院提出这一书面意见,并非是在做具体详细的辩护,而是意在告诉阁下本案绝不是一个可以认定为犯罪的案件,刑事立案和批准逮捕都是错误的。其间充满了荒唐性,更不应该继续。这样的案件能走到审查起诉阶段,是诸位的失职,也是司法的悲剧!

但这一荒唐是如何上演的?我们不得而知。但由此辩护人想到一件事情。

辩护人在一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同辩护人说,一次提审中,公安审讯人员曾拍着桌子对被告人说:“你以为是我们要搞你吗?是你老板上头有人,领导要我们搞你!”辩护人不能确定被告人陈述的这一情况是否属实,但联系到本案的荒唐之处,辩护人内心充满了狐疑。

于是,我们想说的是,滥用职权者的结局只有一个,那就是付出代价。因为,不光是普通民众,尤其是司法者,谁都得仰望法律!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行为买单!

而更没有任何一种谎言,可以永远长存!

荒唐可以上演,因为真相可以暂时掩埋;李伶杰的家属孤儿寡母也可承受,因为夜凉来了可以裹紧被子,并同寒意相孤鸣。

 

可,荒唐上演,已悲人间,难道还可以继续?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杨炯检察长、李伶杰一案的经办检察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曾祥发律师

2014826

 

 

不是认识问题,而只可能是良知问题

----关于要求尽快对李伶杰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二次律师意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杨炯检察长、唐检察员:

李伶杰“损害商业信誉案”一案,在第一次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41010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间,我们作为辩护人在阅卷后,曾于2014826向贵院检察长和经办检察员寄送了书面律师意见。并明确指出,该案“被告人”李伶杰并不存在犯罪行为,该案从立案到逮捕,均充满荒唐性。该案甚至存在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嫌疑,并指望贵院能认真审慎对待,并及时做出正确决定。虽然辩护人在第一次意见中并未明确,但辩护人认为,只要具备基本的职业良知和担当精神,贵院应在收到律师意见后应该及时做出不起诉决定。但遗憾的是,本案由贵院退回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贵院根本没有及时做出不起诉决定。贵院退侦这一做法,一方面,我们认为这可能是贵院认真负责的原因和体现,另一方面,我们认为,这又很可能是贵院极不认真不负责的拖延的原因和体现。当然,到底是何者,其决定的标准在于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在内的综合案件情况,尤其是贵院的最终处理结果。作为辩护人和律师,我们期望是前者。只要不超过法定期限,极限利用法律期限,自然不违法,但针对该案的案情,对其合理性,我们保留所有意见。鉴于此,辩护人特向贵院出具二次律师意见。请贵院将该意见入卷。

由于辩护人已在本案第一次移交审查起诉后便进行了完全阅卷,并在此后又多次会见嫌疑人,所以辩护人已经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希望贵院能够理解,辩护人两次法律意见的提出均完全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

第一次意见中已经表明的意思,不再赘述。但辩护人在本意见中首先需要再次指出和强调的是,综合本案所有的案件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李伶杰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主要实体原因是起诉意见中指出的68.5万元的损失这一情况既无法证实,也不可能证实。因为“造成68.5万元损失”这一情况根本不可能存在。一条短信,说到底只是“被告人”的一个恶作剧。但这个恶作剧是否实际导致涉案公司名誉受损尚需证明,更别提所谓进一步的巨额损失,因为其间基于必然性的逻辑关系并不存在。一个事实若不存在,恐怕再怎么拼凑证据,也无法颠倒黑白。这在第一次律师意见中已做出相对详尽的论述。

 

在寄送本意见前,经办检察官唐检察员在辩护人的要求下和辩护人通过一次电话。唐检察员在电话中表达的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基本上予以认可。但对唐检察员表示的“双方也可能对案件的认识上会存在一些异议”这一看法却完全不认同。辩护人想向贵院表达的意思是,本案案情简单,性质明晰,对本案的处理如果存在问题,那一定不是认识问题,而是良知问题。就像习近平书记在不久前的一次座谈会上提到的“许多案件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一样。对此,本意见不再详述,只是希望贵院能基于职业精神,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此案负责审慎对待。贵院是负责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的重要司法机关,无论是业务水平,还是司法道德,辩护人至今对贵院报以信任。

但辩护人的最终意见是,希望贵院能在审慎研究本案的前提下,对本案尽快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必须要向贵院说明的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没有权利认为贵院不可以有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认识,或者说,一定要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点辩护人已在电话中向唐检察员说明。但就李伶杰案,若贵院执意要起诉,辩护人将在第一时间依法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通过网络等相关媒介公之于众。不过,我们希望贵院能够理解的是,这并不应该被贵院视为是辩护律师对贵院的一种施压和威胁,而是辩护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所有合法和可能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对法治的捍卫。说到底,也只是一种舆论监督。

另外,本案被告人李伶杰的家属认定本案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有其果,必有其因。公权者滥用权力往往有着背后非法利益因素的参与,也就是说这背后还可能存在司法腐败行为。因此,李伶杰的家属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担当心灰意冷,并多次意欲前往纪委反映本案的一些情况,但在征询辩护人意见时,我们均予以回绝。原因如上所言,无论是业务水平,还是司法道德,辩护人至今对贵院仍然报以信赖。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一直说服被告人家属放弃这一举动。我们说明这一点,依然旨在希望贵院对案件能审慎依法及时处理。因为,若法律若失去了它应有的面目,尤其被作为权力机关的司法机关不当运用,这不光是对本案当事人,也是对贵院的一个悲剧。而悲剧,留下的终究会是眼泪和痛楚。

最后,我们希望在本律师意见中作出这样一种终结性的表述,也是一种心愿:四中全会专门讨论依法治国,并在具体制度上开始尝试实践,比如办案人员责任终身制等改革措施。依法治国已经成了习李新政最为核心的要素,也是中国社会下一步的必然朝向。而实践这一核心要素的最直接显现,就是司法人员责任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的通俗化意思,说白了,无外乎担当两个字。对司法人员而言,从外在的责任强加到内在的自我担当,也将是不可避免的精神选择。如果辩护人的信息无误,贵院应该已经开始推行这一改革。贵院作为基于党的,也更是基于人民的权力机构,应该肩负着沉甸甸的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历史的风云沧桑变幻,但作为法律人员,不管是我们,还是贵院的有血有肉的诸位,真正正确的选择,终归还是傲然站立,而不是随波逐流。

因为,历史,毕竟是人创造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 曾祥发律师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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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荒唐可以上演,但不可继续--李伶杰“损害商业信誉”一案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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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伶杰案二次律师意见:不是认识问题,而只可能是良知问题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153c5a0102vaz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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