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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注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院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法,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7-3 14:42:18阅读量: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注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院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法,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刘峰律师解读:该条实际上是对三机关分权原则的确立。原则上确立了“各事其职,权力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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