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logo

刘峰律师:18613049494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社会评价 >> 正文

杨杰:尝试帮刘峰律师填补“误解”的缺憾——兼评《理性与艰难》一书

时间:2018-12-24 10:38:17阅读量:

杨杰:尝试帮刘峰律师填补“误解”的缺憾

——兼评《理性与艰难》一书

和刘峰律师交往了好几年。而认识他并关注他,以及最终成为他的朋友,源于很多年前律师界的“争吵”中他的几篇文章。他独特的思想和个性、精神吸引了我。这一关注就是五年。

曾经沧海难为水。自此,好像在我心里,再也没有谁比他的思想对我更有影响力。

最近读完了刘峰律师的《理性与艰难》一书,作为刘峰律师的微友,看到他在本书出版之后,在朋友圈中表述的就此书的几大遗憾时,颇为心动。因为我看到了他事事追求完美的个性。他的几大遗憾分别是:一是书中有一些字词和错别字错误,还有一些句子错误。当然这些都是编辑校对工作未尽细致所致。二是他觉得有几项重要的内容遗漏或者忽略、省略是一个很大的缺陷。这一缺陷又分为三点,分别是范畴的相对详细的论述的缺失、关于“误解与偏见”一章对逻辑幻相导致误解的相对详细的论述缺失、以及三大悬设的相对详细的论述缺失。我建议他尽量考虑再版修订,他说,不再修订,不再印刷,不再再版。原因是再版出版社允许增加篇幅有限,同时,他再三考虑,修订再多,也难以达到他的要求,而且会造成对全书体系的严重破坏。他计划再另写一本书。

忽然昨天,他让我为他写一篇书评。我欣然应允。虽然水平有限,但乐意为他的这本书做一点建设性的工作。但愿能为他这本书和他的思想增添一点光彩。

但我想了一晚上,不知道该如何写起。最后突然一闪念,想为何不能帮他填补一下他的上述遗憾呢?我常常和他探讨康德哲学,他经常性地嘴挂范畴、逻辑。而且他还常常在朋友圈里发一些关于范畴、逻辑、幻相的话题。虽然有些我依然懵懵懂懂,但我觉得我可以整理一下。范畴和三大悬设这两块,我确实不行,但是逻辑这一块,我有点信心。但需要说明的是,我这一“填补”的素材主要还是来自对刘峰律师平时朋友圈的收集以及平时和他的探讨交流。抄袭成分较大。请刘律师原谅。而且不足之处,也请刘律师批判指正。

“误解与偏见”一章是《理性与艰难》一书的第四章,是紧接着第三章“以理服人的职业”而来。前后有逻辑关系。刘峰律师先是定性律师是一个以理服人的职业,然后对“以理服人”做以本体性定位的基础上,再反思作为工具和方法意义上的“以理服人”所遇到的失败的可能情况,进而引出“误解与偏见”一章和这两个概念的。在第三章的结尾和第四章的开头处,作者分别写道:

……

那么,带着对必然和宿命的赞叹和敬畏,让我们尝试着去碰触一下这些麻木中的两个典型:误解与偏见。

不管是在我们的职业中,还是生活中,它们早已铺天盖地。”

——《理性与艰难》第093页

如果我们把不公正单独作为一个命题来看的话,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两种典型,即误解性的不公正和偏见性的不公正。如果把司法不公单独作为一个命题来看待的话,同样如此。我曾在职业实践中,不止一次地通过法律文书提到过这两个概念。误解定罪和偏见定罪这两个概念就是我的独创。而且长期以来,我逐渐意识到,中国社会全部的悲剧,在剔除了两个极端,即蒙昧和野蛮之外,其根源都在误解和偏见这里。

——《理性与艰难》第094页

可见,作者对误解和偏见赋予了怎样的重要意义。而实际上,确实如此,对此,我深表认同。

在正式展开“误解与偏见”这一章的论述时,作者认为,误解大致有四种情形,分别是(1)误把经验性的判断当成经验判断、(2)逻辑上的误判造成的误解、(3)程度不同造成的误解、(4)观念不同造成的误解。除了第(1)个比较特殊外,第(3)个不过是第(2)的进一步,即作者所说的“这依然是经验逻辑导致的错误”。第(4)个则以是“认识对象”还是“评价对象”分成两方面,前一方面属于误解,后一方面则进入了偏见领域。而属于误解的这一方面,如果出现判断错误,则依然还是逻辑错误。只不过作者没有直接说明。因此,本文主要对逻辑判断错误进行论述,其他只做附带论述。因为逻辑判断错误才是核心。但先说一说第(1)个,因为按照刘峰律师所言,第(1)、第(2)的过于省略、简略,都是他颇感遗憾的欠缺。

一经验性的幻相

“幻相”这个词,其他哲学家也有谈过,但是在康德哲学中,它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其意思是假象、错误的。但可惜的是,刘峰律师没有在书中该处直接使用这个概念。也是他一直觉得的一个遗憾。我问他当时为什么没有使用,他回答说,怕增加读者的阅读难度。

哲学家康德区分了“经验性的判断”和“经验判断”这一对概念。而这一对概念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指的是单纯的感觉,后者指的是知识判断。《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开篇便说:一切的知识都是始于经验,但并非都源于经验。康德在该书的中间更是一再明确要区分“经验性的判断”和“经验判断”这一对概念。

经验性的判断,和我们常说的“直觉判断”也不是一个概念。经验性的判断,只是一种对主观感受的陈述,就像作者举的几个例子一样。而感官本身并不能做判断。所以这里的“判断”实际上并不是判断。经验性的判断,常常带来的是错觉。比如一根筷子插在水里会是弯的,我就判断说:这根筷子是弯的。其实我只能说:我觉得这根筷子是弯的,或我看上去这根筷子是弯的。

这就是经验性的幻相。

二逻辑的幻相

逻辑幻相,分为形式逻辑的幻相和先验逻辑的幻相,前者被康德直接称为“逻辑幻相”,后者被直接称为“先验幻相”。就像作者所提到的。作者把前者的误解,称为形式错误;后者的误解,称为性质错误,或者说前提错误。而逻辑判断错误造成的误解可以说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

(一)逻辑幻相

正确的形式逻辑很好理解。比如作者举的例子:所有人都是会死的,因为我是人,所以我是会死的。再比如,黄金都是金的。而康德经常举的例子:物体是有广延(占有空间)的。虽然第一个和第二、三个看起来不大一样,但性质一样。即都是可以分析出来的。比如“物体”这个概念本来就包含着“有广延”。“黄金”这个概念本来就包含着“金”。这不过是同义反复。

而第一个,“所有人都是会死的”,包含着“我会死的”。所以性质其实是一样的。

但逻辑幻相是怎么产生的呢?

首先来看逻辑幻相。逻辑幻相又称为误推的幻相,它在我们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它产生的原因是对逻辑规则缺乏足够重视。其中典型的表现是偷换概念、偷换命题的四名词、四概念错误

举几个偷换概念、偷换命题的例子。

父亲:“我不认为孩子们应该往大街上乱跑。”

母亲:“那应该把孩子们关起来,不让他们呼吸新鲜空气?”

这里,母亲把“乱跑”偷换成了“离开屋子”。而父亲并没有说孩子不能“离开屋子”。

某搞笑短剧中,某男客人想要色情服务,问服务员,有没有“法式按摩”?服务员回答说有,然后安排一群道士一边为该男客人“做法”,一边为其按摩。

这里,服务员对“法式按摩”这一概念进行了偷换。

再比如:

某人造谣诽谤他人,另一人说你不能这样说,而某人气势汹汹地说,怎么说是我的权利!

这里,某人把“不能造谣”偷换成了“说话的权利”。另一人并没有说他没有说话的权利,只是说他没有造谣的权利。

再比如:

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我杨杰是中国人,所以我是勤劳勇敢的。

这里,其中的两个“中国人”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集合、抽象概念,指中国人的整体;后者是个体概念,指任何一个中国人。

四概念错误,亦称“四名词错误”。是三段论中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三段论中最常见的逻辑错误。三段论只能有三个概念,如果把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个概念使用,以致在三段论中有四个概念,就犯了逻辑错误。

所有的偷换概念、偷换命题,都是属于四概念、四名词错误。西方思想史上,诡辩派们常常用这在方法进行辩论。中国的相声艺术里也经常采取这一做法取乐观众。说白了,就是愚弄愚蠢的人。思维不精细、智商不行的话,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可以说,一切的逻辑幻相都是来自“偷换”,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而且有些时候,和那些明显就知道被偷换了的有意是情况相比,还有一些无意的,你很难觉察出来。你比如“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他是中国人,所以他是勤劳勇敢的”这一句。你得仔细辨识,才能意识到这里的两个“中国人”概念不是一回事。

生活中,有些人在讨论问题时,面对逻辑幻相,他可能不懂得这一性质,但往往也会说:我和你说的不是一个概念、我和你说的根本是两回事、驴唇不对马嘴等说法予以揭示这一幻相。

但挺可悲挺可怕的是,偷换概念、命题的四概念错误,几乎成了中国人的一个固定了的思维模式。比比皆是。而它造成的后果,往往是颠倒是非、倒打一耙,甚至是委屈和冤枉。生活中种种纠纷甚至吵架就是这么产生的。这一点我和刘律师交流的过程中,他常常提到。我表示高度认同。大家可以想想是不是。这也是他因为缺少这一块相对详尽论述而感到遗憾的原因。

逻辑幻相虽然普遍,但是很简单也很容易清除。只要熟练形式逻辑规则,不要犯四名词、四概念错误就可以了。但先验的幻相却非常的复杂。

(二)先验幻相

刘律师把先验幻相,即先验逻辑的错误,称为前提错误或性质错误,我也是揣摩了一段时间才搞明白。但我认为他这里用词不够严谨。可以想想,作者在这里一笔带过,未加详述,一定会带来很多读者的误解。刘律师的遗憾不无道理。

就拿这个例子来说:

所有人都是会死的,因为我是人,所以我是会死的。

这个判断当然涉及形式逻辑。但是同时也涉及先验逻辑。比如“是不是所有人都会死?”、“我是不是人?”正因为这是该形式逻辑判断的前提,所以它们如果错误的话,确实就是前提错误。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所有人都会死,即便我是人,我也不一定会死。或者,即便所有人都会死,如果我不是人,我是神仙,我一样可能不会死。那如何来判断“所有人是不是都会死?”、“我是不是人?”呢,这个问题形式逻辑就解决不了了,而只能靠先验逻辑。而刘律师把先验逻辑和经验逻辑划等号,我后来问他才明白,他说他是为了便于寻常读者的理解。牺牲了严谨性。因为康德没有提出过“经验逻辑”。但我理解刘律师的意思,先验逻辑是用来处理经验知识、经验对象的,所以称为“经验逻辑”未尝不可。但是还是要明确其实指的是先验逻辑。

先验幻相,指的就是先验逻辑错误。所以要明白先验幻相,得先弄明白何谓先验逻辑。这得回到康德的先验哲学。

先验幻相有两种,一种是范畴的先验运用错误,一种是范畴的超验运用错误。

先验逻辑被康德称为真理的逻辑。它是通过范畴结合经验对象,对对象的认识进行判断,形成知识。

举个例子:

某人谈判能力很高,十个案子八个都谈成了。号称谈判专家。但唯独其中两个没有成。于是另一个人不满地讽刺他说:你不是谈判水平很高吗?

这就是把可能性当成了必然性。而当另一个人进一步讽刺道,你不是谈判专家吗?狗屁专家啊。进而认定这个人不是谈判专家。这就更进一步,也就是性质认定错误。

再比如,就目前看来是所有人都会死,但也许有一天就出现了人可以长生不老。多数人会死,但个别人就不会死。那么“所有人都是会死的,因为我是人,所以我是会死的。”这一判断也就会出现幻相。这就是把多数性视为了全体性。

这种先验幻相的产生还是范畴运用错误的。也就是说还只是知识领域内的幻相。但如果超出知识领域,比如认识上帝是什么样的,则是另一种层次的先验幻相。这正是康德所致力解决,并对人类最大的一个贡献所在。即区分出了现象界和本体界。在康德哲学以前,唯理论和怀疑论均在先验幻相里裹足不前。具体表现为,唯理论把一切实存的东西都弄成了概念、理念,而怀疑论则把一切超出经验的概念和理念都给毁掉了。对怀疑论而言,比如他们会问:上帝长什么样?先验幻相将会导致谬误推理和二律背反。

解决先验幻相的方法,在于划界。这一划界,在知识领域,表现为准确定性,即正确运用诸范畴。即正位。而超出知识界,则要区分出知识和理念,也就是现象和本体这两块。

比如有的人把佛教里的十八层地狱多么恐怖,把基督教里的上帝多么伟岸用图画出来,这就是这一幻相的产物。理念的东西属于信仰的领域,不是知识,因此不能进行感官认识。我们经常面临的一个先验幻相,就是要么把理念当成知识,要么把知识当成理念。

康德的整个“先验辨证论”都是为了解决先验幻相问题。

先验幻相和逻辑幻相不同,我们虽然可以找到它产生的根源,但是它不能被清除。因为它是理性自身的自然倾向或者说本性所致。比如灵魂是不死的,上帝是存在的,意志是自由的,虽然不能作为知识立起来,但是理性本身却总是要把它们提出来,构成我们摆脱不了的幻相。揭示它,只是为了不受它诱惑,把它误以为是知识。“先验辨证论”就是起警察的作用,而超出知识领域的先验幻相,同时,它本身还是有积极价值的。也就是说揭示这一先验逻辑错误,一是让我们提防伪知识,一是指导实践。也就是说,一是有助于我们突破对知识追求的现有局限,它使得我们不会固步自封,越来越将整个的方方面面的科学知识逼近于构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并鞭策我们不断地求知以求完备。一是有助于突破我们对道德追求的现有局限,作为一种纯粹的实践能力,鼓励我们直接在经验现象世界之外,去探索超验世界和彼岸世界。而前者只不过是把人从认识领域转向道德领域的一个引线。后者尤为重要。这就是“实践高于认识”的真正含义。前者称为先验理念,后者称为超验理念。

解决范畴先验运用中的先验幻相,只需要一个正位论即可,即各范畴要准确把握。但是对超验运用中的先验幻相,是人类理性的一个本能。不可能消除。只能揭示出它的根源。以防止我们把伪科学当成科学,把理念当成知识。这就需要“先验辨证论。”

关于《理性与艰难》一书,还要说两句。我认为这本书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在于作者向世人以自己的语言和方式宣讲了康德哲学。不管是认识论还是实践论。虽然只是框架式的,但有重要的启蒙价值。而且我和作者的看法一致:康德哲学是现代人逃不掉的。它是现代人精神的密码。

阐述的比较辛苦。谨此与刘律师探讨。不正之处,还希望刘律师予以指正。



更多相关内容阅读:




最新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