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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律师纪:请善待律师》

时间:2015-6-27 17:18:33阅读量:

 





(《阳光》杂志,好像没多久便停刊了)



刘峰律师按 这是我2011年6月份写的一篇文章,当时被香港《阳光》杂志发表。当初用《律师纪》作为标题,主要目的是想写出系列关于律师职业的纪录性随笔。但并没有继续。

离写这篇文章,算算已经四年多时间过去了,现在再读读,看到了早年面对职业,自己年轻稚嫩而又晦涩豪迈的内心世界。面对诸多现实遭遇,那时的自己心中总是充满伤感和叹息的。不过,这些都已成了尘烟旧梦。尽管,律师界这些年来依然还很严重地存在文中所述的现实问题。或者可以说,这个世界并没有本质性的变化,但,自己已经悄然改变。伤感和叹息偶尔还是有,但只有在理性休憩之际。


为自己立法”,是我现在常和身边的人,尤其是律师同行说们的一句话。这种精炼的表达,以前是没有能力办到的。但现在已经稀松平常。其实精炼的不是表达,而是整个精神世界。很多不解的人总认为我这是在“为难自己”,实际上,这不是为难自己,而是确立自己,实践自己。我常常想对世人说一句话:我们不是不应该要求这个世界,但最重要的,永远不是要求这个世界,而是要求我们自己。

我们在“为自己立法”中,才能真正展开存在的逻辑。


律师纪:请善待律师


(2011年6月)


从李庄案起,似乎中国律师界注定要刮过一阵狂烈的风。而北海事件的始作俑者,依然是律师伪证罪。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惆怅。或许,中国律师界注定要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身先士卒的一群。但似乎代价太大了。同为律师,我感到内心一种说不清的伤痛。面对这些,我一直在叩问自己几个问题:一个国家为什么要设置律师制度或者有律师存在?中国律师怎么了?中国律师到底该出于何种角色,律师们该怎么办?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对国民说些什么?


一个国家为何要有律师存在?


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情况稍有不同,从世界律师制度史而言,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出现了Advocatus一词。这个词的意思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最初的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提供意见,并不面对法庭发言,后来发展成为代替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种种指控。

或者可以这样说,在古罗马,律师是顺应民众的要求而出现的。法律在民众间普及,民众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自己无力或无法自行参与法律活动时,一群以法律为专业和特长的人应运而生。这就是古罗马律师起源的根本原因。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律师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政治任务,律师不再是仅仅提供专业知识为民众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一个政府往往通过律师群体来限制和监督公权力,使其永远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而不至于让公权力常常飞扬跋扈,像一匹脱了缰的野马,随意践踏百姓。因为当百姓权利被任意践踏的那一天,也就是一个政府或时代迈向堕落的开始。

律师扮演的角色从民权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发展,开始背负监督政府抵制公权滥用的责任。

所以一个善良的政府,必须让律师群体存在,同时赋予律师群体一定的权利和独立地位,并保证其地位和权利不受侵害。正像托克维尔曾言:

“最愚蠢的统治者才会削弱律师的独立地位,因为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政府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反抗政府的领袖人物。不独此也,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惩罚犯罪,那就从根本上摧毁了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即便对一时的治安有些效果,但却分明是播种仇恨的过程——得到的是暂时的太平,迎来的是迟早到来的火山爆发或洪水滔天。”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律师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中国律师怎么了?


左一个律师右一个律师以律师伪证罪被抓了,律师界开始人心惶惶,躁动不安。被抓的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一直相信刑法的这一条立法初衷是好的,这一条文提醒律师们,即便是律师也要尊重事实,即便极尽诡辩之能事,也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但立法者立法时忘记了,任何事情到了中国,都可能被扭曲,良好的初衷也会成为败坏的起点。他们忘记了中国不少地方政权的任性和飞扬跋扈的固有品质。如果一个律师真的制造了伪证,适用该条进行处罚当然是对的。但实际上,一些律师被抓却并不一定真的有这么回事,这一条常常成了地方政权构陷一名或多名律师的籍口。公检法是一家,公安抓了,随便找一个人或教一个案件当事人进行虚假证明,这个律师便大难临头。公安既然抓了,检察院基本认同,法院也基本认定。所以,本身为提醒律师洁身自好的规定却成了构陷律师的依据。本身弱不禁风的律师群体在政府强权下,只可能不堪一击。自身都保护不好,如何保护民众?

我不能不说,这一条善意的立法与中国法治水平的现状过于不合时宜。中国的律师目前能对公权力有多少制约和监督能力呢?目前中国现实中,连一个没有素质的书记员和看大门的老头都敢对律师大呼小叫,更何况手握权力者乎?这一点,我相信是律师都有所体会。当赋予律师足够的权利和独立地位尚无法有效制约公权力时,在目前中国律师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利和地位的情况下,还有必要设计这一规定吗?

有人说,取消这一立法,那律师还不制造伪证成风!这些人错了,遭受过刑讯逼供的人和以其他方式被诬陷的人都知道,就目前中国律师的权利现状来看,一百个律师加起来也不如一个公权力者如公安人员制造伪证的能力。你就任凭一个律师去制造伪证,比如找人做假证言,谁愿意?人家为何听你律师的?也就是说一个律师即便是一个跟头十万八千里,跟公权力者比起来,也不能翻腾其多大波浪。再说,取消了该条刑法规定,换成是行政制裁或自律制裁,比如律师一旦制造假证,由律师协会或司法局介入调查,一旦属实一律吊销律师证,足以让律师对伪证敬而远之了。何至于堂而皇之入刑?

但就这样一个306条,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被推到了悬崖边上。一边办案,一边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巨大的风险。在用尽心血为被冤屈的当事人伸张正义之时,也是灾难来临之际。

呜呼,奈何。

律师成了高压人群和高危人群。在这种高危和高压下去谈维护正义,去与强权和邪恶作斗争,去谈人权代言,让人倍感无奈和悲凉。

这是重的。如果说轻一点的层面,我们知道律师到哪个机关去办事,这些机关也不会给你律师什么面子,买你律师的什么帐。

民众层面。还有那些不理解律师的民众。以为律师只不过是见钱眼开的黑心之人。认为律师总是为“坏人”说话,帮坏人解脱。当律师遭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非法迫害时,不少人会表达支持甚至欢欣鼓舞。这样的人群让律师群体心寒。

飘过的云,轻轻散去,直至消散。唯有那一抹浓重的心绪,挥之不去。

中国律师,不过是一群在公权力与民权的夹缝中艰难行走的人群而已。

中国律师到底该怎么办?


在遭受到种种非难之时,中国律师们该怎么办?我不知道中国律师该怎么办。极个别律师界的勇士奋勇地挺身而起,还有少数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对自身处境的不满。但绝大多数还是选择了沉默、静观其变。名不见经传的小律师们暂且不言。

但是终有极个别有血性、有骨气的律师站起来了:来吧,我等你!

理智地说,这为数甚微的站起来的律师们根本不可能改变中国律师界的整体现状。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但他们确实不可能存在燎原之能效。他们本身也不指望能够以点滴之星火照耀神州大地。但他们毕竟站起来了,他们站起来不为别的,只为彰显。

彰显什么? 气节,品质!

有了这些气节和品质,权贵就别想让他们低头。不正义就别想肆意地挥洒在其周遭。公安审讯嫌疑人时,就别想胡作非为;开庭时,检察官们就别想太横。判决时,法官你们给我悠着点,劝你们别胡来。那些把法律任意蹂躏的人们,遇到我们时你们请把头低下来,到我们面前忏悔。必须提醒:在这个世界上,你必须有所敬畏,那就是正义和法律。

我出生成长在安徽北方一个落后的平原村落,母亲大字不识一个,但她自我还是孩童的时候便一直在我耳边叮嘱:吃口馒头赌口气,什么都可以丢掉,唯有节气不可。

这种彰显能改变中国律师界的状况吗?根本不能!或者彰显给谁看?都不是。

在我看来,他们按捺不住地跃身而起,只为了一次穿越生命旅程的率然本真,一次追逐法治信念的坚定朝圣,一次以血肉之躯撞击理性大门的生命纯粹。

我爱这些有血有肉的律师们的生命形态。

我想起了先人鲁迅先生,当年鲁迅呐喊时的寂寞现在在每一个律师心底一定感同身受。该何去何从,谁都不知道,谁也都知道。那么,开始吧。

我们需要对国民说些什么?


理性、为民、法治。一个真正的律师追求的无非就是这些。全体律师界的同仁真正应该追求的也无非就是这些,但是这简短的六个字背后却蕴含了太多的内容。我也不知道该如何来阐释这六个字背后蕴藏的内涵。

那么,让我们共同欣赏一首诗吧,让我们的心灵暂且放飞:


那天,我路经一个硕大的广场,

那是一个万人的聚集之地。

听到有人在欢呼:律师,讼棍,见钱眼开,诡辩之极,我们将其驱赶啊,让其远离我们而去。

我蓦然,悄无声息。

终于那一天,不知为何,人群消散了,有人身陷囹圄。

一样的呼声:为什么啊?为什么啊?我冤屈。

突然想到了当日驱赶的,正是唯一可以眺望的依赖和期许。

我依然毫无声息,走近你。

。。。。。。

你平安时,

我不存在。

我出现在你灾难的降临之期。

不是太阳,却意送去光辉。

不须你叮咛,我愿耗尽自己。

纵然使尽浑身解数,我却回天无力。

肆虐的公权,已像漫天散开的乌云,笼罩一切,一望无际。

叹息。

--刘峰:《律师纪: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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