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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可以上演,但不可继续--李伶杰“损害商业信誉”一案律师意见

时间:2014-9-23 10:13:37阅读量:

荒唐可以上演,但不可继续

 

---李伶杰“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

 

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 杨炯检察长、唐检察员:

 

我们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李伶杰“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被告人李伶杰的辩护人。辩护人早期在介入本案多次会见被告人后,曾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前往贵院约见了经办人唐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商议取保候审事宜,并含蓄表达了本案从立案到逮捕均可能存在问题的律师意见。由于阅卷前辩护律师对案情了解不可能全面,所以我们并未和贵院经办人做细致的沟通,比如被告人的行为是如何造成受害人确定的巨额损失的,其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在哪里?证据如何?尽管本案涉嫌罪名作为结果犯,其行为严重性后果对罪名是否构成,是最为重要的。而仅仅表达了一个强烈的疑问----被告人的一条短信是何以造成其“犯罪”并身陷囹圄的?

 

只要本案还在继续,本案无疑可以称为“一条短信引发的罪案”。就像十几年前网友调侃某名导演的电影作品《无极》,称之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样,自然是让人好奇和感到不解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为了嘲笑其剧情荒唐。本案最初也一样让人感到好奇、不解。但我们向来认为作为担负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担负维护社会正义神圣使命的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应该都是严格依法办案并严谨而专业的,所以我们鼓足了耐心等待审查起诉阶段的到来能够进行阅卷,以便能全面了解案情。同时,也期待能因全面了解案情而解开自己的疑惑。

 

但辩护人看完全部案卷后,不但疑惑没能解开,脑海中浮现的竟然是一个更为巨大的-----荒唐。这个“一条短信引发的罪案”,其荒唐和无厘头之处,比那部令人嘲笑的电影作品尤甚。但本案这“一条短信引发的罪案”是一出电影仅仅令人观赏的吗?显然不是。我们提出这些问题无意指责贵院,只是作为辩护人,基于职业使命,不得不向贵院抛去这些巨大而沉重的问号,而且认为贵院作为经办本案的司法机关有义务解开这些问号。以下是对本案的具体意见:

 

一,重中之重的问题,一条短信是如何造成被害人68.5万元的直接损失的?

公安起诉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由于向被害人的一些客户发了一条内容为“你好,你公司第一季度购我公司的化工料,该给你的佣金49550元(有的写40350元)。已存入你的账号,请查收。谢谢合作!希望有更多的酶和硅油产品合作。(顺德湛丰方建树,刘春国)”,便导致部分客户和被害人暂停或终止合作,并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68.5元。关于此,辩护人必须要问的是,可能吗?至于吗?

首先,不管被告人的这一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都不可能是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的是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指的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本案中不存在受害人的直接损失问题。如果存在损失只可能是间接损失,那么,本案中受害人是否存在间接损失以及被告人是否事实上导致了被害人间接损失。这里面便牵涉到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

 

其次,本案中间接损失的认定。

被告人冒用受害人名义捏造事实给相关合作对象发送涉案短信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这种侵权行为和被害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什么?根据侵权法原理,只有没有发生的未来损失与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其间必须存在必然性,才可以认定。就本案而言,难道这样一条短信,就必然造成受害人的合作伙伴暂停或取消合作?这样的道理到哪里也说不通。

被告人的这条短信内容并非针对受害人的产品质量等具体事项进行诬陷,而只是影射了被害人存在销售产品时有“给佣金”的情况,这种“给佣金”,在性质认定上也是存在争议的,甚至有“无理取闹”内容在内。但不管其性质如何,既然是以受害人的名义发送的,真正合理的可能是,对方收到短信后会向受害人弄清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弄清后顶多也就是觉得被告人无聊,还远不至于产生因为“顾忌到受害人信誉问题而暂停或停止合作”,从而造成受害人间接损失的问题。

 

甚至,本案所认定的间接损失,即便是通过民事诉讼,法院都不可能支持,更何况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即便民事诉讼,也不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竟能堂而皇之入罪?

 

 

二,本案证据存在严重问题,部分证据存在伪证嫌疑。

本案用以证明受害人损失存在的证据仅有证人证言和部分书面材料。而证人就是接受短信企业的内部员工。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这些证人的真正身份是什么,暂且不论,其间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多少,他们是否在胡说八道或者是因接受安排才做出这样的证言也姑且不做具体分析。但单靠这些证人证言确定因“认为受害人信誉有问题所以取消或暂停合作”这一事实,岂不荒唐?

 

更为荒唐的是,案卷中仅有的两份《购销合同》,除了有效期填写及一些细节有所区别外,其内容完全相同,而且连合同签订日期都没有。即便该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其有效期也是在本案发生前的一年以上,拿这样的合同拼凑在案卷中,到底要来证明什么?

 

并且,辩护人认为相关证言和上述合同都是伪证,合同的印章绝不是在2012年加盖(根据合同有效期,可以推理出合同必须签订在有效期起始期限之前)的,而是后盖的。是不是伪证,届时自有分晓。而更多的证据问题,辩护人不再做具体分析。

 

杨炯检察长、唐检察员,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贵院提出这一书面意见,并非是在做具体详细的辩护,而是意在告诉阁下本案绝不是一个可以认定为犯罪的案件,刑事立案和批准逮捕都是错误的。其间充满了荒唐性,更不应该继续。这样的案件能走到审查起诉阶段,是诸位的失职,也是司法的悲剧!

但这一荒唐是如何上演的?我们不得而知。但由此辩护人想到一件事情。

辩护人在一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同辩护人说,一次提审中,公安审讯人员曾拍着桌子对被告人说:“你以为是我们要搞你吗?是你老板上头有人,领导要我们搞你!”辩护人不能确定被告人陈述的这一情况是否属实,但联系到本案的荒唐之处,辩护人内心充满了狐疑。

于是,我们想说的是,滥用职权者的结局只有一个,那就是付出代价。因为,不光是普通民众,尤其是司法者,谁都得仰望法律!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行为买单!

而更没有任何一种谎言,可以永远长存!

荒唐可以上演,因为真相可以暂时掩埋;李伶杰的家属孤儿寡母也可承受,因为夜凉来了可以裹紧被子,并同寒意相孤鸣。

 

可,荒唐上演,已悲人间,难道还可以继续?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

 

杨炯检察长、李伶杰一案的经办检察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曾祥发 律师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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